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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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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转让人的债权人在物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只是没有过户登记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虽然在办理登记之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登记前,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已经生效,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依法保护物权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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