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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中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既可以是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是对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

    

  对这一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出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其物被他人占有以后,出让人不知道何人占有其动产,因而不能对特定的占有人提出请求,当然不能将这种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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