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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供役地上用益物权期满续延情况下的地役权的认定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地役权的期限受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的限制,不得超过剩余期限。但是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多存在届满续期的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续期问题,《民法典》第3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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