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用益物权类型中,有些属于国家制度层面规划创设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强力保障,相关的法律规范亦较为完善;有些则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经由法律确认的,如居住权、地役权,用益物权人的权益受合同约定内容的影响较大;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如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特别用益物权类型均与行政许可密切关联,具有强烈的公法属性。故在协调处理涉及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时,应对《民法典》确认的不同用益物权类型进行适当的区分,并根据具体权利的不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