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文是对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的规定,与原《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相比,本条对承担责任的主体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外,公共道路管理人还应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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