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下游犯罪中同一主体既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新犯罪行为又实施了下游其他犯罪行为的,我们认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行为人在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后,存在二种行为样态,其一是继续参与到下游犯罪,其目的就是实施下游犯罪的,认定为下游犯罪的共犯;其二是未继续参与到下游犯罪,不宜认定为下游犯罪的共犯,但构成上游犯罪的,可按共犯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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