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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关于危险废物的认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
文章名:解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9年第8辑 总第170辑

    

  根据《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具体适用中,对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仍存在不同认识。为统一司法适用,《纪要》对此规定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一是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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