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确权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商标使用分四款作了规定。分别规定了使用的主体、未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使用、未发挥识别作用的使用以及没有使用的“正当理由”。前三款情形所作出的规定,均是基于使得商标真正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的考虑。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此前《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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