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显然是理论界的通论,但是,也有人主张,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同时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间接故意。[1]有学者甚至认为,《刑法修正案(六)》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删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文字表述,强调了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注重诈骗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而不再关注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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