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批复》表述内容看,重在强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相关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由此难免会有某种批评意见认为,既然此前有的法院事实上受理相关案件,现在却明确不予受理,这是“将重活儿甩给行政机关”的推诿做法。应当指出,这是十分偏颇的误解。笔者认为,《批复》是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依法对《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作出的司法解释,是对立法本意的客观反映和法律关系的正本清源,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支持地方法院排除城乡建设领域的各种不当干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一项标志性举措。而以综合性、全面性的视角分析,在违法建设的拆除领域,如果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在以下三个环节能够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与救济。
第一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上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销上述决定或确认违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决。司法审查中认定无证建筑、临时建筑是否构成违法建筑时,要综合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的行政因素、历史因素,实际建设和使用状况等作出全面审查,不能简单一判了之。
第二个环节,在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作出后,强制拆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拆违领域的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等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