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材是鉴定的基础,其来源和质量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既然在商业秘密刑事诉讼中,鉴定是专业机构受侦查机关委托进行的,那么,专业机构鉴定所依赖的检材又应当满足什么样的要求呢?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有关鉴定检材的原则性要求,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是一体适用的。但是,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权利在先确认的特点,故鉴定检材的提交亦有其个性化的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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