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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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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户将户口迁出,发包方强行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合同效力问题


作者名称:马国,赵辉,赵子君
来源: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审判参考--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审理时应注意,只要承包方不是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以承包方已搬迁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强行收回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的,均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应返还原承包方的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5条亦规定:“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26条、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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