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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构成直接侵权


主编:宋建宝
来源: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

    

  在著作权法中,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分。所谓直接侵权就是只要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著作权法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又没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合理理由,就构成了对著作权的直接侵害,该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问题,主观过错的有无以及大小只是影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所谓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是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是对他人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或者教唆他人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立法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等原因以及适当扩大保护著作权权利范围的目的,对于行为人的该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由该间接侵权人承担间接侵权法律责任。因为我国立法中没有“间接侵权”的概念,所以一般认为在我国立法中对该种间接侵权其实是按照帮助侵权、教唆侵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的。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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