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在于它的诉讼性和保证性。诉讼性是指强制措施的程序意义,亦即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用的程序性措施;保证性是指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强制措施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它不是对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事实的认定和结论。所以,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
1.强制措施与刑罚
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制定的、由专门的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处罚方法。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与刑事强制措施有共同点:诸如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方法;都使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都是同犯罪做斗争的手段。但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
(1)适用的目的不同。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惩罚以及改造犯罪分子。(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较为广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未经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刑罚适用的对象都是已决犯。(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是公、检、法;刑罚决定的主体只是人民法院。(4)法律依据不同。刑事强制措施是程序法的范畴,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