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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与侵权责任的赔偿次序问题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2)

    

  《解释》第16条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存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的结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包括分项限额)予以赔偿。二是区分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不同功能,强调商业三者险对被保险人风险分散的功能,明确规定在交强险赔偿之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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