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一条实际上就是确立了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归属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都是一致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与产权证书不一致或者发生登记记载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产权争议。此时,首先应当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认的依据,而不能直接凭产权证书或者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产权。这就是说,如果有人主张登记簿记载错误,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权利的正确性推定规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