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条)为新增加内容,主要理由是:一是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大,新法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相应增加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只有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才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新法增加规定,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相应增加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