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多次盗窃”中的“次”应该如何理解,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地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会在一个时间段内连续不停的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对于行为人的此种行为认定为“多次盗窃”是否恰当?我们认为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在判断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时应结合主客观因素来定夺,不能片面的强调某一方面,因此对于“次”的理解,不能将其简单的理解为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行为的次数,而是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来认定。“次”是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1]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连续盗窃”行为不同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