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是伴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名词,是指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模拟、呈现现实事物,以数字化的方式存在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能够为人类占有、支配的电子信息资源。伴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迅猛发展,窃取诸如电信wifi时长卡、网络游戏币、腾讯Q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随之出现并日渐增多。就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上如何定罪处罚,争议焦点集中在其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盗窃罪上。
笔者认为,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理解释角度看,可以将刑法公私财物概念进行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物之列。在对相关条文进行扩大解释时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解释的对象必须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