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发展日新月异。人工智能(下称AI)是具有智能行为模仿能力的机器,它是在电脑中,模拟人类的行为和认知程序,自然地学习所有知识的智能大脑。它正在越来越多地取代人类的活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危险,对此,AI所产生的现代性问题是:要将这些越发智能的AI实体和其他法律主体一样纳入法律社会控制体系中来吗?
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科幻学家阿西莫夫为了预防AI可能产生的威胁,设定了著名的机器人三条原则:第一条:机器人不能对人类产生危害。且不能因为忽略这种危险,而导致危及人类安全。第二条:机器人必须要服从人类所发出的命令。但是,所发出的命令如果违反第一条的话,不在此限。第三条:机器人只要在不违反前两条规定的前提下,必须保护自己。
但是,这显然并不能消除人类对于AI的恐惧。为了防止未来AI对人类法益产生侵害,国内外很多学者提出“人工智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下称“独立责任承担说”)。这种观点认为AI的运算法则可能拥有很多的特质,且这些特质远超于一个普通的人。但是这些特质并不是施加刑事责任所必备的。当一个人或者企业同时满足外部(危害行为)和内部(自由意志)要素,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AI也可以满足这些要素,且事实上满足的话,则毫无疑问也要追究AI的刑事责任。“独立责任承担说”的核心依据是AI符合施加刑事责任的内部要素,即独立的“控制能力与可培养的辨认能力”。而外部要素的满足并不成为“独立责任承担说”的阻碍,他们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让“危害行为”脱离“生命体要素”“突破传统理论显然不足为奇且无可厚非”。只要AI能够机械地控制其肢体动作,则任何动作都可以被认为是AI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独立责任承担说”为AI设定了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这包括对AI惩处罚金刑;对AI施以自由刑;对AI施加死刑,包括对躯体的永久销毁和对AI的数据予以删除。
但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具有理论自洽性,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