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是债务人违反正常经济原则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在其他国家通常称为非正常交易。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此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转让,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该种情形也被明确列举为可撤销情形之一。我们认为,对“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认定关键在于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认定。一般而言,在所有“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撤销权诉讼案件中,都会涉及到如何认定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价的合理性应由法院参考各种相关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市场价格仅是合理对价的参考因素,并非其唯一判断标准,其他参考因素还应包括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关系、债务人的交易动机和目的、债务人的支付能力状况、交易行为是否为债务人的经营范围、交易环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