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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归属于单位

引用170-171页

作者名称:王迁
来源: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其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是指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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