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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追加分配行为的范围


作者名称:贺小电
来源:破产法原理与适用

    

  破产财产追加分配行为的对象,即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范围,简言之,为破产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或者在破产终结前虽然发现但来不及在最后分配中分配的财产。不论是何种财产,都应属于破产财产。如果根本不属于破产财产,自然不能作为破产财产追加分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的财产包括:
  1.发现有《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行为,在破产终结后发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相关财产用于追加分配。
  2.发现有《企业破产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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