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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作者名称: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
来源: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

    

  继承权放弃的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继承法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放弃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负担返还占有遗产的义务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不能取得遗产,如果其占有遗产,应当将遗产交付其他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在遗产未交付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对遗产有保管义务,如其不尽保管义务造成遗产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的财产与遗产也不发生混同,如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互负同种类债务,继承人的债务不因继承权的放弃而消灭。
  2.应继份归属其他继承人或者集体和国家
  如果抛弃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则其应继承的份额归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抛弃继承权的,其应继承的份额归属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果同一顺序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或者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抛弃继承权,则其应继承的份额归属于后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全部继承人都抛弃继承权的,则遗产在完成清算后,应当归属于集体或者国家。
  3.继承权放弃前遗产造成他人损害时继承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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