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并未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因而,实务中行为人即使多次敲诈勒索,只要未达到数额较大,便无法进行处罚。针对此种现状,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条文作了修改,增加了有关多次敲诈勒索的规定。根据2013年4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不过,究竟如何认定次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 现行刑法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
如果您所在单位、机构希望了解或采购法信,请点此联系咨询。
欢迎关注"法信"公号(Legal_information),第一时间获取法律咨询及实务消息。
您目前没有该版块的访问权限,欢迎选择以下途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