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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


主编:陈兴良
来源:刑法各论精释(上)

    

  1997年刑法二百七十四条并未规定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因而,实务中行为人即使多次敲诈勒索,只要未达到数额较大,便无法进行处罚。针对此种现状,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条文作了修改,增加了有关多次敲诈勒索的规定。根据2013年4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不过,究竟如何认定次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
  现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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