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财物的手段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类型:①虚构事实,即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②隐瞒真相,即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这里的虚构事实,可以是虚构全部虚假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同样既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两种手段的区别只是相对的、概念上的,事实上都是用假象蒙骗使人信以为真,从而实现骗取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意图。在实际生活中,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方法也是五花八门的,有的是口头杜撰、编造谎言,有的是利用伪造或盗窃的公文、证件、印章,有的是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等。根据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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