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所有权的转移及交付问题,规定在《民诉解释》第493条。该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但在执行实践中,理论与实务界对执行裁定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执行裁定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理由是,《物权法》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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