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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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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认定


主编:赵秉志
来源: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感情投资”一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媒体关于贪腐案的报道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长期接受商人馈赠,形成官商勾结的利益圈。例如临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原主任赵大庆,主要在逢年过节期间收受购物卡等礼品,9年间“聚沙成塔”累计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91 360元。[1]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感情投资”型受贿有别于一般的即时性权钱交易,其单次金额虽然小,但持续时间长,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侵蚀、危害甚至超过普通行贿受贿行为。但“感情投资”型受贿因其行为方式的隐蔽性、持续时间的长期性、与一般人情往来的易混淆性使得其难以认定,也经常成为受贿官员逃避法律追责的借口。
  1.“感情投资”与人情往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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