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即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如何掌握。各级法院普遍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系指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也即属于原诉讼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是,在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主体资格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较容易把握,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按照什么标准掌握则需要明确。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曾经历过一段从宽泛到缩限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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