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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

引用0035页

作者名称:隋彭生
来源:合同法要义(第四版)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或要约诱引。《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和商业广告都是对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信息。
  1.寄送的价目表。
  邮寄、派发的价目表,虽然包含了商品名称、服务的类型和价格、酬金,而且包含行为人希望建立交易关系的意图,但邮寄、派发价目表,不能确定行为人是受其约束的,它们不包含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诺言。寄送、派发价目表的当事人还是把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了自己,只是向相对人提供有关信息,希望相对人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是要约邀请,而不能构成要约。
  把寄送的价目表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为要约邀请并不妥当,事实上,寄送的价目表也可以符合《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从而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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