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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引用0266页

主编:王作富
来源:刑法(第六版)

    

  《刑法》第127条原规定的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修正案(三)》对本条的犯罪对象增加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成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即指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者抢夺上述法定的犯罪对象,即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具体范围可参见本书对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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