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规定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能否“又不同意转让股权”时,主要考虑了以下理由: 第一,《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第3款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公司法》该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其他股东提出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是否允许转让股东“又不同意转让股权”,要看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否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具体来说,我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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