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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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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对胁迫的认定


主编:陈兴良
来源:刑法各论精释(上)

    

  所谓“胁迫”,是指由于告知恶害而使人产生畏惧心理。胁迫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手势、眼神、表情等,只要让对方知晓即可;并且也不问胁迫者是否具有真正施加恶害的意思和能力,即使使用假枪的,也可以成立欺骗型的胁迫。作为胁迫内容的恶害的种类、性质,主流观点认为以“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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