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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可以把握的几个方面


主编:张正智
来源:故意杀人案件审判疑难问题与实践

    

  1.具有法定应当从轻的情节的一律不得判处死刑。“应当”是指刑法规定对量刑结果必须产生影响的情节
  这些情节的存在必然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和犯罪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认真考虑。如果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论罪行多么严重,社会危害多大,均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这些情节主要有:
  (1)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是刑法的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案件虽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作案时已满18周岁,但对于被告人是否满18周岁仍有疑问的,判决时一定要留有余地,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其他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中止犯、从犯与胁从犯、精神病人等。具有这些情节都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情节的,没有特别的从重情节,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只要具备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情节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结合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和罪行的严重程度来综合考虑。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同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考虑悔罪程度。对于那些出于真诚悔罪的,如果犯罪情节、后果不是极为严重,比如不是以残忍的手段杀死多人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规定,对于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也要结合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的大小、数量、诚意等情节综合考虑是否执行死刑,而不是一般立功的,只要罪行极其严重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没有其他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的,一般也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也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但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法官可根据“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结合案情以及当时(案发时至审判时)、当地的情势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不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实施间接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追求,而是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其主观恶性比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尤其是那些突发性的行凶致人死亡的犯罪案件,在定罪上究竟定故意杀人还是定故意伤害就有争议,就是按结果定了故意杀人罪,也不一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因恋爱、婚姻、邻里、劳资、山林、水利、土地等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的杀人案件。对这些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些杀人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尽管死人的后果相同,但对社会的影响、震动没有后者大,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小。而且这些杀人案件的前因一般都有可原谅的一面,对他们不判死刑社会容易接受、理解。《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的规定事实上确定了以下规则: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对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
  (3)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上面讲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中,但在其他案件中也有这种情况发生。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认真查明并严格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并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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