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杀人行为的各种情节的恶劣程度既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也直接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适用死刑的重要参考情节。具有下列行为,又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一般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或杀人行为使被害人的精神、肉体遭受极大痛苦的。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是指主要是使用特别狠毒,常人难以想象,令人发指的方法残杀人命。这种残忍的手段不仅给被害人的精神和肉体带来极大的痛苦,而且造成社会震惊。一般来说,使用下列手段杀人致死的,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①用火烧死被害人的;②利用动物咬死被害人的;③使用利器多次捅刺被害人致死的;④使用硫酸等化学物品致使被害人遍体鳞伤受折磨致死的;⑤被害人被杀伤后,在逃避、呼救过程中,继续追杀直至将被害人杀死的。[1]
(2)以特别危险方法杀人的(尚未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仅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有的还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放火、爆炸、车碾等。使用这种方法杀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
(3)经过周密谋划再实施杀人的。这主要是与义愤杀人、激愤杀人等临时起意杀人相对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大,在没有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可考虑判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