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指各共有权人对于共有部分,可按其用法予以使用,包括共同使用和轮流使用。例如,作为共同设施的电梯、走廊等,依其性质可共同使用,而电话、洗衣机等因使用具有排他性,而仅可轮流使用。须注意的是,无论是共同使用还是轮流使用,皆应依合理使用的原则使用共有部分。实务中,有关共有部分的使用纷争主要源自业主的私自搭建行为,如搭建雨棚、观景台、封闭露台等。此类行为因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所以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小区公约或者相关规定提请业主拆除。
(2)共有部分的收益权。此为业主作为共有权人享有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即各共有权人可依管理规约或其共有份额,获得因共有部分所生的利益。例如,将共有的外墙面、屋顶平台出租,每个业主均可按其应有份额获得租金。按照《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