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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诉中原告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10%的界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要求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一种以消灭公司人格为目的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较大,往往是股东穷尽其他手段之后的最后选择。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该制度滥诉,从而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实现,2005年《公司法》对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股东做出了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特殊要求,即原告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期通过对股东所持股份比例的限制,在起诉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寻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
  但是,“2005年《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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