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单位或个人有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引用0549-0551页

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款中的“有前两款行为”,是指有第一款关于个人犯罪和第二款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1.虽然没有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但没有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2.没有造成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者实施犯罪行为;3.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了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主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