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引诱,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大的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人最初犯意下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争议,但就其扩大犯意下的行为,则有的认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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