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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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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胁迫”方法的认定


主编:王作富
来源: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5版)(中册)

    

  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胁迫的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但是威胁将要侵害的对象,可能是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之亲属。对于不同的犯罪(例如抢劫罪与强奸罪)胁迫的内容不尽相同。对于抢劫的胁迫,各国刑法也有不同规定。如“以暴力相威胁”、“以重伤相威胁或置他人于重伤之恐惧”、“以危害生命、健康的暴力相威胁”、“使其感到自己或他人有立即死亡、受伤的恐惧”等。我国刑法对抢劫的胁迫未作任何解释,因而在理论上出现不同观点。全国统编刑法教科书《刑法学》指出:“我国刑法对胁迫自然应理解为以暴力相威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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