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他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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