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抢夺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从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目的、程度等方面正确把握抢夺罪中的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的区别,并且对抢夺罪客观方面的界定应考虑到被害人有所防备时强抢财物的情形,而不应机械地将“乘人不备”作为抢夺行为的客观必备要件。故对于本案的罪名定性,法官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抢劫罪中的暴力与抢夺罪中的强力的区分 抢劫罪与抢夺罪虽然都是“抢”,在实施犯罪的方法和手段却有很大区别。司法审判中,抢劫罪使用暴力和抢夺罪中使用强力极易混淆,如何正确区分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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