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条文理解部分中所述,通过一个确定的标准来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司法规制,存在不同的思路,一是利率上限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基准贷款利率等,二是利率上限在固定利率和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之间择一而定,三是利率上限就是一个固定利率。目前我国四倍红线是第一种思路,即通过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利息给付的债的保持力。然而随着贷款基准利率未来的取消,是继续锚定其他利率还是放弃这一该思路?出于路径依赖,使用该方法但锚定其他利率,是成本最小的变革。但是目前可能锚定的利率主要是以下两个: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以下简称LPR)[1]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 Offered Rate,以下简称Shibor)。我们认为,这两个利率都不适合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利率锚,理由有四:
(一)Shibor的利率形成机制导致其不适合作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