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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4%,而不是以贷款基础利率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作为锚定的固定利率标准的原因


作者名称:杜万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正如条文理解部分中所述,通过一个确定的标准来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司法规制,存在不同的思路,一是利率上限取决于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如基准贷款利率等,二是利率上限在固定利率和某些指数的浮动利率之间择一而定,三是利率上限就是一个固定利率。目前我国四倍红线是第一种思路,即通过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利息给付的债的保持力。然而随着贷款基准利率未来的取消,是继续锚定其他利率还是放弃这一该思路?出于路径依赖,使用该方法但锚定其他利率,是成本最小的变革。但是目前可能锚定的利率主要是以下两个: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以下简称LPR)[1]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 Offered Rate,以下简称Shibor)。我们认为,这两个利率都不适合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利率锚,理由有四:
  (一)Shibor的利率形成机制导致其不适合作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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