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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胁迫行为


主编:金泽刚
来源:抢劫罪详论

    

  何谓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胁迫行为,各国刑法也规定不一。诸如“以暴力相威胁”“以重伤相威胁或置他人于重伤之恐惧”“以危害生命健康的暴力相威胁”“使其感到自己或他人有立即死亡、受伤的恐惧”,等等。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如有的刑法教科书指出“我国刑法对胁迫自然应理解为以暴力相威胁”,[1]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2]这是我国学界的通说。有的著作则提出:“恐吓或胁迫,其能否成为抢劫犯罪中的胁迫,并不在于内容如何,而在于能否造成使他人明显难以抗拒这一结果。任何形式的恐吓或逼迫,不管其内容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只要其能够令人明显难以抗拒,就足以成立抢劫犯罪中的胁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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