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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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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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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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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种业科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人民法院报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

  信件请寄: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二号院3号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编100160。电子邮件请发:PVP@court.gov.cn。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注明“品种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23日)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共有权行使】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的共有人对品种权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任一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

  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受让人原告资格】 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自己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繁殖材料】 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该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称繁殖材料不限于以申请品种权时所采用的培育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 【许诺销售】 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

  第五条 【种植行为】 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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