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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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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

  2022年,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减少违法、失信行为。一年来,依法对244人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全省各地法院围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专项行动。苏州、南通、盐城、常州等地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扬州中院开展“扬法护企”主题执行周活动,宿迁中院开展 “利剑”涉民生执行网络直播活动,常州天宁法院开展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宣判拒执罪等活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从中选取十则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利用拒执自诉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更好提升社会诚信。

  

目录

  案例1 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

  案例2 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

  案例3 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案例4 判你别干你偏干,获刑1年半

  案例5 欠款近千万仍炒股票、高消费,被判拒执罪

  案例6 四女工刑事自诉最终拿回“血汗钱”

  案例7 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案例8 私自处分征收补偿款获刑2年

  案例9 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

  案例10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终获刑

  

案例1

  

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

  

(常熟法院)

  【基本案情】

  某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该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共计408274.1元转让给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陈某萍。后陈某萍通过诉讼、执行程序获得优先受偿,致使涉被执行企业其他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将相关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设备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周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某机械设备公司、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常某机械设备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己债权的方式拒不执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规避执行的典型方式之一。本案中,对被执行人以拒执罪判处实刑,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鲜明态度,对企图实施类似行为的被执行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2

  

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

  

(赣榆法院)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5日,赣榆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榆法院)就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王某、林某、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周某归还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王某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赣榆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依法向王某等人送达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8年3月14日,王某因拒不申报财产,赣榆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8年4月,王某以人民币98万元的价格将未申报、法院亦不掌握的小产权房出售他人,且未将售房款用于偿还债务,属于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报告令后,有义务向法院主动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度的财产状况,并在随后执行过程中及时补充报告财产变化情况。本案中,王某虽是担保人,但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其亦应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后,其未于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状况,在案件的后续执行过程中,产生大额的收入未补充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3

  

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 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金湖法院)

  【基本案情】

  蔡某因与朱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湖法院)先后作出民事裁定,对蔡某与张某合伙承包的位于金湖县前锋镇白马湖村的625.5亩塘口内水产品予以查封,查封案值分别为31万、90万、100.4万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蔡某、张某在明知塘口水产品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对塘口中养殖的螃蟹进行捕捞出售,销售款约160万元未交由法院处置,而是用于支付承包金及偿还其他债务等,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部门通过对参与捕捞人员的调查走访,,查明了捕捞期间、数量、收购人等初步事实,然后以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移送金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蔡某、张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后,金湖法院于2022年3月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决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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