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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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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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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

  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

  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

  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

  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张某某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鲍某某在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非法采矿,判令二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宣判后,各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案中,张某某等人“顶风作案”,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有组织地盗采江砂。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取得良好社会反响。该案积极贯彻最严法治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长江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充分展现了江苏法院环境资源“9+1”跨区域审判机制改革成果和专业化审判特色。

  此外,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约定,江苏法院主动将该案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移交安徽法院,由安徽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此次交接系长三角地区法院首次跨省协作共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是长三角地区法院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一体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华、朱某根利用朱某根及他人身份材料,注册成立凤鸣财富管理、苏玺资产管理等多家公司。在上述公司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朱某华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合规的“地宫穴位”项目、夸大的汽车租赁债权项目等包装成“金凤8号”“苏玺财富”等12种理财产品。被告人吴某明等人组成销售团队,以散发传单、举办酒会、业务员推广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上述虚构的理财产品,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计划、债权计划合同等形式,以高收益率为诱惑,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销售理财产品,共向43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18.74亿元,至案发尚有9.13亿元未能返还。集资参与人中有1200余人系老年人。

  (二)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朱某华、朱某根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苏05刑初63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朱某华无期徒刑、朱某根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吴某明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明等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在所参与犯罪数额内继续退赔,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告人朱某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1)苏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年人的事,是“家事”,更是“国事”。近年来,以养老为名的骗局时有发生,不仅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更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消息闭塞、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抓住老年人考虑“身后事”的心理,将虚构夸大的“地宫穴位”等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并配合精美的宣传、“热情”的服务和“专业”的讲解,让老年人“眼见为实”,具有很强迷惑性和欺骗性,造成老年人巨额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要求,推进常态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一方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稳妥、高效、公正地审结案件,依法对案涉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对主要犯罪分子朱某华判处无期徒刑,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推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态势,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应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包装材料、生产原料,在浙江省XXX市某小区的窝点内将非法获取的西布曲明添加至其他食品原料,混合后制作成胶囊,并以“OB蛋白瘦身”“金粉世家纤体塑身丸”进行包装,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违法所得9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等15人明知被告人应某某生产、销售的上述减肥胶囊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且服用后有不良反应,仍然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违法所得5000多元至40多万元不等。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应某某抓获,在生产窝点查获大量减肥胶囊及西布曲明等原材料。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售出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对16名被告人定罪处罚,判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应某某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等15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胶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某某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价款十倍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苏10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90万余元,同时判令支付赔偿金900余万元。对其他15名被告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

  被告人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苏10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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