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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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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
  姚某拐骗儿童案——对拐骗拐卖儿童的行为“零容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用验孕棒测出怀孕后告知了丈夫甘某。之后姚某再次用验孕棒检测,结果却显示其并未怀孕。为了家庭关系以及继续向甘某索取钱财,姚某决定假装怀孕瞒骗甘某。近预产期时,姚某假称去医院产子离家,后哄骗甘某已产一子,但拒绝甘某探望、见面。经多方打探,姚某得知某周姓人家有新生儿,遂产生将该婴儿抱回家向甘某交代的犯意。2021年12月某日,姚某开车到周家,以倒开水为由进入屋内,从婴儿母亲手里骗过孩子欲往车上抱,但被婴儿母亲抱回,姚某未得逞。2022年1月21日,姚某再次到该地转悠,被婴儿的爷爷奶奶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因怀疑姚某为人贩子,二老将姚某的车牌号和怀疑事由发到了生产队群里,该消息被广泛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引发恐慌。次日,姚某再次驾车至周家附近,被村民拦截并报警。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收养为目的,盗窃婴儿,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姚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重庆法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儿童犯罪。拐骗儿童使其脱离家庭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对公众道德情感的挑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为拐骗儿童,多次踩点,多次着手实施犯罪,在村社乃至整个南川区范围内引起恐慌,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坚决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同时警醒广大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看护,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案例2
  杨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构成犯罪的人员,应严格对其执行从业禁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害人唐某某(案发时15周岁)的监护人与重庆某拓展训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将唐某某委托给拓展公司进行为期六个月的户外拓展封闭训练。2021年3月,拓展公司聘请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已判刑)为教官,负责管理学员的作风、内务等工作。同年4月16日,唐某某因不习惯拓展公司的管教方式,与学员付某某(案发时17周岁)、陈某某(案发时14周岁)、吴某某(案发15周岁)商量逃跑,并从教官办公室偷取水果刀、锤子作为工具。同日22时许,因其他学员举报,杨某某、刘某从唐某某宿舍搜出上述工具,并在宿舍内采用拳打脚踢、PC管抽打等方式先后对唐某某、吴某某实施殴打,致唐某某纵隔气肿、右肩胛骨骨折。经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属轻伤一级。同年9月,杨某某、刘某的家人、拓展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10万元,取得谅解。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拓展公司的教官,对在此接受封闭训练的未成年人负有看护职责,对被看护的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行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禁止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预防“特教培训”沦为暴力教育,依法惩处虐待被看护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为解决未成年子女叛逆、厌学、网瘾等问题,越来越多的家长热衷将未成年子女送入拓展训练机构接受封闭式训练。部分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迫切心理,采用殴打、体罚等所谓“速成”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发社会关注。本案被告人暴力虐待接受封闭教育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本案警示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职,同时提醒家长、从事未成年人培训的机构等顺应教育规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真正让青少年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案例3
  李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优先保障子女抚养费用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徐某某恋爱同居生活期间,于2000年1月、2005年5月先后生育女儿李某甲、李某乙。2007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1月生育女儿李某丙。因二人聚少离多,徐某某于2017年10月离家前往外地生活至今未归。期间,徐某某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亦未关心子女生活。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未成年子女归李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李某乙、李某丙抚养费各400元;共同财产存款53200元归李某某所有。

  【裁判理由及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离家四年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李某某愿意抚养李某乙、李某丙,二人亦明确表示愿继续跟随李某某生活,其请求徐某某每月支付李某乙、李某丙抚养费各400元的诉求符合本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存款53200元及利息系李某某和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平等享有,即每人各分得26600元及对应利息。鉴于徐某某离家四年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徐某某分得的存款及利息应优先用于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时,应坚持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本案被告离家出走长达四年时间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且判决离婚后因其身在外地亦难以照顾在本地生活的子女,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将其所分得的存款26600元及利息优先用于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保障子女成长生活的物质需求,充分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温度和态度。

案例4
  江某某申请变更熊某某监护人资格案——确定监护人时应优先尊重遗嘱指定意愿


  【基本案情】

  江小某(7周岁)之父江某于2021年9月因交通事故去世,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江某去世前,通过遗嘱指定江某某(江小某的姑母)作为江小某的监护人,江某去世后,江小某一直跟随江某某生活。2022年7月22日,熊某某(江小某的外祖父)在未披露江某已经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以江小某的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按照法定监护的顺位,将江小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熊某某,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江某某于同年9月知晓上述判决后,以江某遗嘱指定其作为江小某监护人为由诉至法院,申请撤销熊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为江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理由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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