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2022年度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布
为推动全社会树立规则意识,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助力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今天(2023年1月5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小案大道理——上海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01 外卖骑手工伤案
上海虹口法院
外卖骑手遭遇交通事故,却因不能证明“上班途中”,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固定工作场所的外卖骑手,如何证明是在“上班途中”受伤?外卖骑手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小张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骑手岗位工作。同年10月,物流公司为小张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0月24日上午10点多,小张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另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驾驶员逃离现场下落不明,事故造成小张左肩部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小张无责任,物流公司与小张签署赔偿协议,共赔付26万余元。
根据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合同,保险期内如果骑手因工伤导致伤残,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当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物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认为小张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保险公司则对物流公司提供的事故当日的骑手排班表存疑,认为不排除是事后制作,且骑手和二房东之间未签订租房合同,骑手居住地不明,因此无法证明事发时小张是在上班途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第三方平台反馈数据,小张在事故发生前近一个月,均在物流公司下属的某站点工作,每日在平台上线时间多集中于上午10点半至11点之间,上线后均有稳定规律的接单记录,结合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事故发生时间10时46分、事故发生于小张居住地至站点的必经之路等情况,与公司主张的小张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能够相互印证,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结合相关费用及误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法官心语
一、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认定需要综合考量
外卖骑手行业入行门槛较低,从业人员年龄大多较小,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加之骑手工作时间灵活、无固定工作地点等行业特点,导致具体案件中若涉及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问题,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地点。
面对种种情况,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司法实践中一大难点。比如类似本案的情况,由于无法核实骑手的固定住所,故无法证明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如果机械认定、一判了之,一方面忽视了行业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损害了骑手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新业态的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并予以认定,以切实保障骑手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卖骑手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二、给外卖骑手、用人单位的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近年来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不断融合,外卖骑手从业人数急剧增长,据调查报告显示,仅“饿了么”平台2021年的外卖骑手人数即达114万。对外卖骑手来说:
◆ 要增强法律意识,入职、租房等重要事件均应签订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合同,避免纠纷发生时难以举证;
◆ 要增强安全意识,工作中要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
对用人单位来说:
◆ 要对骑手开展系统性的职业培训,以培养骑手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 要重视并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视情为外卖骑手投保商业保险,加大职业伤害风险防范力度。
02 行李箱坠落伤人案
上海静安法院
好端端踏上地铁站内的自动扶梯,不想竟遭遇“飞来横祸”,被飞速坠落的拉杆箱砸倒,致头破血流、寰椎骨折,拉杆箱缘何坠落?伤者损失谁来承担?
案件回顾
15岁中学生小李拖着行李拉杆箱,乘坐地铁站内的自动上行扶梯,由于小李边乘扶梯,边双手拿着手机低头看,未拉好拉杆箱,一不留神,拉杠箱从自动扶梯上端快速滑落,砸中刚踏上自动扶梯的沈阿婆,导致沈阿婆头骨开裂、寰椎骨折,当场被送到医院救治。
之后,沈阿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及其父母辩称,事发时沈阿婆头向右看,没注意到拉杆箱坠落,理应减轻小李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李乘自动扶梯时低头看手机,未拉住拉杠箱导致箱子滑落砸伤他人,小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拉杠箱滑落致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预见的可能,故小李存在过错,沈阿婆受伤与小李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被告辩称的事发时沈阿婆头向右看的情况,法院认为,虽然沈阿婆头向右看,但在扶梯向上运行的情况下,沈阿婆没时间、也没空间避让,故小李对沈阿婆构成侵权,应当对沈阿婆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及其监护人赔偿沈阿婆全部损失2万余元。
法官心语
自动扶梯广泛应用于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为行人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动扶梯事故频发,应引起重视,为避免损害发生,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落实:
一、搭乘自动扶梯应尽注意义务
文明安全出行、避免伤害事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若行人违反注意义务而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携带拉杠箱应优先选择搭乘无障碍电梯,即使搭乘自动扶梯,也应尽到注意义务,确保拉杠箱处于安全状态。行人搭乘自动扶梯应注意:
◆ 遵守使用规则,注意扶梯的警示标识及使用提醒,听从工作人员或广播语音的指挥、引导;
◆ 乘梯时要集中注意力,避免低头看手机、接听电话等行为,携带大件行李者应选择无障碍电梯。
二、牢固树立文明安全出行理念
牢固树立文明、安全的意识是行人安全有序出行的前提和保障。在公共场所时,公民应自觉遵守乘梯规则、交通规则,不要嬉戏打闹、东张西望,守住安全出行底线,自觉做文明出行的倡导者、实践者、推动者。此外,青少年文明安全出行教育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本案中的侵权人是青少年,学校、家长乃至全社会要积极引导青少年自觉遵守乘梯规则及各类交通规则,进一步增强他们文明安全出行意识,做到文明乘梯、安全出行。
03 职场性骚扰被辞退案
上海青浦法院
女员工在离职前夕,揭露某男性同事曾对其性骚扰,公司开展调查后,认定男子存在不当行为,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男子向公司索赔,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公司该不该支付赔偿金?
案件回顾
2021年,王女士在离职前夕,通过公司群发布“曝光声明”,控诉同事林某在部门团建时,强行对其劝酒、勾肩搂腰、试图强吻,公司为此展开调查。之后,多名女员工相继站出来,表示曾被林某“言语骚扰”,公司以林某性骚扰女同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林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劳动仲裁未支持林某的请求,林某又将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王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证言和林某微信聊天内容相呼应,具有较高可信度,林某亦承认其相关言行,且根据林某与女同事的聊天记录,其行为均明显超出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已造成女同事心理不适,林某的不当行为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有违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对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心语
一、如何判定行为构成职场“性骚扰”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是否满足“违背他人意愿”这一要件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判断,并着眼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不适的程度。
二、职场“性骚扰”的受害人应该如何面对困境
职场性骚扰行为在不同行为形态下可能会侵害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身体权、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危害极大。然而,普通员工作为职场弱势群体,往往囿于多重社会因素及心理因素,在遭受职场性骚扰时不愿大肆声张。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切忌默默忍受,要积极向有关组织、单位等寻求帮助,同时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有口难辩”的局面。此外,需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并未以性别区分性骚扰的受害者,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三、用人单位要履行好“性骚扰”防治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为切实保障职工免受性骚扰危害,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置”等相应监督预防机制,并力求做到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处置程序合法合规,以解决在用工管理中处置“性骚扰”问题时普遍面临的界定难、发现难、举证难、平衡难等问题。
04 贬损女性广告案
上海三中院
“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们搞大的!”某银行发布了这样一则广告推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广告贬损女性,作出行政处罚,对银行罚款60万元,广告公司罚款30万元。该广告是否违反
广告法?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是否合理?
案件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