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
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建议书
京三分检建〔2022〕2号
某公司:
北京某项目是国家为实施“千人计划”、建设创新型国家而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是北京“三城一区”规划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标是打造全球领先的技术创新高地。进入“十四五”时期,该项目将为北京2025年率先建成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全力支撑。但近期,本院在办理你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董某某,原副总经理兼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甲、刘某乙,原置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招标采购部经理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案件时,发现你公司在监督机制、廉政教育和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治理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某项目作为国家建设的重点项目,更应该在建设发展中增强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工程项目等腐败“重灾区”的监督管理。但在本院办案中发现,该项目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一是重要事项存在监督“真空地带”。置业公司是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公司,其招标采购部(合约预算部)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事先内定中标单位、于招标前向内定的中标单位泄露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等重要内容、与内定的中标单位沟通报价以确定招标控制价等行为,但以上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监督,造成了实质监督的真空地带,带来权力寻租的风险点。二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制衡。从涉案的中标工程单位来看,多数中标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与董某某私交甚好,只要经过董某某默许并授意,在招投标阶段便能一路绿灯,获得中意工程,在此过程中未能体现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制约作用。
第二,廉政教育重视不够,塌方式腐败后果严重。涉案人员从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某某,到副总经理兼置业公司前后两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甲、刘某乙,再到置业公司负责招投标的招标采购部经理郑某某,均与投标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并帮助对方中标某项目,且受贿行为并非个别偶然,而是长期存在。说明董某某对于面临的巨大廉政风险曾经是有认识的,但是在请托者长期的围猎中放松了警惕。原因在于公司对廉政建设未能足够重视,廉政教育未能入脑入心,不能做到警钟长鸣,导致部分人员红线意识不断退让,个人私欲不断膨胀,最终导致塌方式腐败。
第三,工程领域程序违规,招投标阶段明招暗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然而在某项目工程的总包和分包项目中存在多起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几名被告人虽然承认以上行为确实有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称在工作中并未意识到以上行为的违法性,而是将此作为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公司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也未曾以违法性为由拒绝领导的要求,说明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守法意识欠缺,从而造成大量工程明招暗定,违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为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推进某项目实现科技创新的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首都“十四五”规划,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二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及《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
三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第一,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密权力运行约束。以发现的案件问题为切入点,针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关键少数和重点工程等,围绕权力运行环节,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机制方面查漏洞、补短板,建立清晰透明、权责明晰、有效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企业内部防范机制,切实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不断提升某项目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对可能涉及权钱交易的关键事项纳入讨论范围,完善权力运行制约。
第二,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某项目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任务艰巨且建设体量巨大,公司管理人员手中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同时也面临着极大的廉政风险。为保证该项目能够顺利建成,避免大量优秀干部重蹈覆辙,公司应当长期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开展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为主题的警示教育,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三,深化工程招投标管理,整治串通投标乱象。工程建设是某项目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工程招投标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程序保障。为推进该项目在北京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方面提供更加有力科技支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深化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一是增强人员规范招投标的法律意识,引导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标,避免招标采购部门违规开展招标活动,同时对曾经按照郑某某等人指示未依法开展涉案招标工作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二是健全项目审批信息、招投标前期各项工作的公共透明机制,防止招投标活动的暗箱操作;三是严格把关公司内部专家入库审核机制,强化对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评标行为;四是规范与招标代理公司的合作关系,厘清招标代理公司职责权限,建立违规参与招投标的代理公司黑名单。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本院。
2022年2月7日
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二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津西检建〔2022〕43号
某协会:
本院在审查林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21年,林某某在担任某鉴定中心实际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负责某鉴定中心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帮助史某某、任某某、张某降低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数值,分别收受史某某40万元人民币、任某某60万元人民币、张某10万元人民币,共计110万元人民币。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本院发现某司法鉴定中心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行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不够严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在林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林某某作为某鉴定中心实际负责人,利用其负责某鉴定中心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指示鉴定人员降低他人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数值,影响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这反映出司法鉴定人员未能正确履行好法律赋予的鉴定职责,未能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
二、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观念弱化
本案中林某某作为某鉴定中心党支部书记,却收取他人贿赂,指示鉴定人员降低他人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数值。鉴定人员通过对受检血样进行数次检测并取平均值的方法,得出最终检测结果,并以该结果为依据出具不实鉴定意见书。这反映出司法鉴定人员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有所欠缺,没有树立起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程序意识、风险意识亟待提高,未能做到将党纪法规、鉴定规范、严谨客观与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外部监管缺位
本案中林某某在2019年至2020年数次经人请托,指示鉴定人员出具不实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报告。这反映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未能做到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干预鉴定活动情况。同时,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管缺位,使得不实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钻了空子。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对于推动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金钱、人情、虚假”鉴定等是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公正,使刑事违法者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还有损司法鉴定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
十一条之规定,特就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建设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鉴定程序
建议你协会引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操作规范等,规范鉴定程序,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客观。鉴定机构在受理酒精检测委托时应先对送检血样进行拍照,并记录送检血样的量、性状、密封状态等情况。在对送检血样进行正式检测过程中应全程录音录像,保证检测程序依法合规进行,检测结果真实客观。
二、开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法治与职业道德建设
建议以你协会为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等教育培训活动,引导广大鉴定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法治信仰,对党纪法规保有敬畏之心,真正让规范鉴定成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便开展线下培训,可开展线上培训,通过互动答疑等多种形式提高培训质效。还可以定期发布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负面案例,以负面案例为鉴,促使鉴定人恪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重视和贯彻落实好鉴定责任,在鉴定中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不受身边诱惑和风险所影响,切实筑牢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建议倡导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行持续监督与管理机制。一方面,对内部人员干预鉴定活动的行为,督促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如实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受理投诉和会员申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负面清单制度,及时通报典型案例。针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个别鉴定人及机构不实鉴定等违法违规执业的问题,加大行业惩戒力度,整治顽瘴痼疾,促进整顿工作走深走实,促使行业自律与行政管理有效结合,真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推动我市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
若你协会就本院指出的问题和建议有异议,在收到本建议书后10日内可向本院提出;若无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相关工作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2年6月8日
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沪青检建〔2021〕Z1号
某镇人民政府: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上海市青浦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被告人吴某贪污案、被告人王某玩忽职守案。本院在办案中发现,某陵园系你单位下辖机构,王某、吴某分别担任某陵园主管、出纳,二人任职期间,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玩忽职守犯罪,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在地区和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你单位在财务制度、内部监管等方面存在一定疏漏和隐患,亟待引起重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
十一条等规定,本院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及隐患
(一)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本案中你单位未能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用对人的信任,代替了制度的严格落实。一是你单位下辖机构某陵园违规将法人章、财务章、支票等全部交由出纳吴某一人保管、使用,致使吴某可以随意转账、支取单位公款。二是你单位对某陵园公款账户失管失察。某陵园公款由你单位管控,吴某长期截留现金不入账,不上交记账凭证,你单位未严格落实财务记账制度,也未及时核查某陵园账户内资金状况,致使吴某的贪污行为持续一年未被发现。三是你单位对某陵园公款的用款审批、领用、监管制度存在漏洞,致使吴某多次超审批用款额度填写支票,“少批多领”提取公款,未被有效监管。
(二)内部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一是机构负责人监管不力。王某身为某陵园主管,以被抽调在外工作、自身财务知识匮乏为借口,长期对某陵园工作不管不顾,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二是基层监管薄弱。吴某多次采用直接转账、超额支取、截留现金等方法贪污公款,手法简单,在某陵园主管王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下,缺乏来自上级和外部的有效监管,致使吴某的贪污行为持续一年未被发现。三是用人失察。某陵园主管王某对吴某有盗窃犯罪前科未及时掌握,且明知吴某没有财务知识和从业经验,仍安排其接任出纳;对此,你单位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未能有效监管、及时核查予以纠正。四是2012年时任某陵园主管张某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刑,某陵园贪腐案件多发,你单位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应重点加强监管。
(三)思想作风、责任意识有待加强。案件中暴露出涉案人员在思想作风、责任意识层面的严重问题。一是享乐主义。吴某贪污公款408万余元,悉数用于挥霍享乐,生活腐朽奢靡,享乐主义问题严重。二是责任意识严重缺失。王某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自2015年被任命为某陵园主管,明知自己财务知识匮乏,仍疏于学习,并长期怠于监管单位财务状况;后又以借调为借口,对某陵园本职工作长期不管不顾,将某陵园印章、支票及日常管理工作均交给吴某一人,责任意识严重缺失,严重失职渎职。
二、建议改进的措施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牢笼,但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建议你单位以本案为鉴,在今后工作中:一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将印章管控、支票使用、用款审批、现金领用等制度落到实处,编制使用登记簿,确立独立监管负责人,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不断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疏漏。二是严格落实财务记账制度,采取“专人专责、定岗定责”的方式,确立下辖各单位的财务记账“第一责任人”,实时收取记账凭证,严格按照财务期限及时做账,出现问题及时上报核查,坚决避免逾期做账、事后补账、坏账等情况。三是设立公款审批、领用回执确认制度,对于下辖机构报批后,实际领用的公款数额、用途、结余等情况,加强监管,实时掌握,杜绝“少批多领”“批用不一”等情况。
(二)严格落实内部监管责任,严密监管体系。唯有严密监管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才能切实防止权力滥用,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建议你单位:一是严密监管体系,丰富监管层次,采用定期巡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辖机构的人员任用、财务状况、公款使用、公务管理等全面加强监管。二是明确各级机构负责人员监管责任,明确“第一责任人”,确立监管责任制,编制监管责任清单,加强监管责任意识。三是加强对基层组织、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某陵园近年来贪腐案件多发,你单位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深刻反思、总结教训,并着重强化监管措施,下沉监管力量,全面加强对其人、财、物的管控力度。
(三)切实加强“四风”建设和廉政教育。“俭以养德,廉以立身”,奢靡享乐思想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四风”建设和廉政教育是反腐工作的基石。建议你单位:一是切实加强“四风”建设。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部分涉案人员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苗头问题,应高度重视,严肃杜绝。二是深入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要求公职人员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廉洁奉公,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反腐防线。三是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切实要求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心怀敬畏,在诱惑面前,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理想信念,毫不动摇,自觉拒腐防变。
以上建议,如有异议,请你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联系本院。如无异议,望你单位认真研究落实,并于两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2月23日
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四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杭余检建〔2022〕4号
某公司:
你单位所属某分公司某粮库保管员赵某某涉嫌贪污、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本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赵某某利用担任粮库保管员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至2020年,骗取粮食补贴、奖励、赚取粮食差价和盗卖粮食,共计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
粮食安全事关国运民生。基层粮库在粮食收购、储存、保管等重点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赵某某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你公司在基层粮库管理制度、监管职责落实、行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漏洞。本院经过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改进:
一、粮食订单制度存在漏洞
现有粮食订单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给不法分子实施骗取补贴、损害种粮农民利益等行为以可乘之机。
一是订单量确定环节,种植面积、亩产平均数量的确定不够精准。目前订单小麦亩均产量确定为250公斤/亩,高于本地农户实际产量,种粮大户无法完成订单。赵某某正是利用订单亩均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值,与种粮大户相互勾结,以外地粮冒充订单粮骗取粮食奖励、补贴。
二是订单粮收购认定环节,存在工作人员权责不清、人员混用、权力集中等问题。赵某某一人身兼验货员、司磅员、保管员、监仓员等岗位,一人包办以外地粮冒充订单粮予以收购全过程。未能实现多个岗位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初衷。在订单粮收购中,也未按规定核查种粮大户身份,划码单随意由他人代签,工作人员未按职责随意乱签名或不签名。
二、对基层粮库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在基层粮库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监管缺位、落实乏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你公司已有《粮油出入库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粮食订单落实流程》等制度,但已有制度中并未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和职责,不利于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比如在进出车辆管理上没有严格落实进出粮库车辆报备制度,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安保人员形同虚设,导致部分工作人员随意安排车辆进出粮库,为盗卖粮食提供方便之门。赵某某案件中正是因为没有落实进出粮库车辆报备制度,导致其盗卖粮食的行为得逞。
二是重点岗位任职时间过长。本案赵某某在某粮库任保管员近30年,未更换过工作单位及工作岗位,资历老、人头熟,长期任职后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也产生腐败的温床。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你公司对基层粮库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且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滞后,不利于保护粮食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侵害。如赵某某案件中反映,在赵某某骗取补贴、盗卖粮食过程中,均没有任何监督监管体制,赵某某等人轻易实现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目的。
四是问责机制不明确。对于有损粮食安全工作坑农损农、骗取国家财产的不良行为未能制定严明的问责机制。未明确相关行为责任及主体责任,也未明确对于涉嫌犯罪的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导致对部分责任人员未能及时追究责任。
三、廉政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育力度不够
经调查了解,你公司在基层粮库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廉政教育活动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二是职业道德培育仍需加强,基层粮库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廉洁自律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推动基层粮库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粮食领域职务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结合审查办理案件和前期调研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二十一条和《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
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订单、管理制度。
建议你公司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订单粮落实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一是结合实际制定合理订单粮政策。核实确定粮食直补土地面积、种植作物情况、实际产量等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订单粮政策,对种粮大户及订单合同实行动态化管理。二是梳理基层粮库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基层粮库工作人员长期固定、权责不清、人员混用的情况建立人员轮岗制等制度。按照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的要求,制定、细化相关规定,建立常备可操作的《工作守则》,细化工作人员权责和履职程序,规范细化收粮流程。三是依托人工与数智手段,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出库、入库制度。借力数智化手段,构建数字粮仓,将智能传感技术、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射频识别技术、自动控制技术、专家决策系统等技术手段,应用于粮食日常仓储管理以及粮食购销等业务流程。为确保订单粮制度的落实,可以在收粮时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增加对进出粮库车辆的管理,实行报备核查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和公司内部核查制度。